三山区“村账镇(街)管”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村级财务管理,把“村帐镇(街)管”真正落到实处,切实维护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,根据省委办公厅皖办发(2004)12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经区委、政府研究决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本办法适应区辖四十二村(居)委会。
第三条: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纳入镇(街)管理范围,具体业务操作由区农委负责,“一镇三办”农经部门组织实施,区财政、审计部门加强监管。
第二章 财务管理
第四条:“村财镇(街)管”在坚持村集体资产(金)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,财务审批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,实行帐户共设、集中收付、采购统办,票据统管。取消各村在银行(或其他金融机构)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,由“一镇三办”农经部门分别以村为单位开设专户,办理各村收支业务。
第五条:“一镇三办”农经部门设置总出纳会计一人,主办会计若干名,各村设报帐员一名。总出纳会计负责各村财务收支和资金划拨业务,并对各村财务收支活动实行监督管理,对违规违纪支出票据有权拒付。主办会计负责提供所辖村财务运行分析报告,并按月分村核算、记帐,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,于次月8日前报送“一镇三办”主要领导、区农委和各村委会。报帐员负责本村财务收入开票缴库,支出备用金的支取和报销业务。各项收入应全额缴存统一帐户,不得截留,坐支收入款项。
第六条:镇(街)农经部门必须加强村级财务收支的管理力度,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,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,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事项,必须及时汇报,不得隐瞒事实,如因工作马虎或报告不及时等,造成损失的,将追究相应责任。
第七条:村级财务档案的保管,根据“村账镇(街)管”的办法,由“一镇三办”农经部门负责管理。
第三章 收入管理
第八条:各村的所有收入(经营收入)包括各项往来结算款,各类补助款,都必须缴入镇(街)农经部门专户。
第九条:各村年初必须编制详细的收入预算,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理财小组通过,镇(街)农经部门审核,报区农委批准后,方可组织实施。
第十条:各村必须使用区农委规定的统一收款收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。非经区农委认可的票据,一律停止使用并予缴销。
第十一条:各村银行账户取消后,涉及零星的现金收入,各村报帐员在确保资金管理安全的情况下,逢星期五缴入农经部门专户;大额收取现金,不便保管的应及时缴入农经站专户;符合转账业务,必须直接转入农经部门专户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、坐支各类收入款。
第四章 支出管理
第十二条:各村支出票据(除零星向农户购买的防汛柴草、土特产品及村干工资表以外,都必须是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,报销发票必须具备“三人”“一章”(即经办人、证明人、审批人;民主理财小组章),并注明详细事由。(招待费支出控制在村集体经营收入的5%以内)
第十三条:各村报帐员在总出纳会计处领取备用金,备用金的额度为每村每次500--1000元(视村距镇、街远近而定),零星支出在备用金中列支,备用金用完后,报帐员应及时凭已审批后的发票到总出纳处报销补领备用金。特殊情况需要大额支出的,由村委提出申请,经镇(街)主要领导批准后,总出纳方可付款。
第十四条:各村支出应控制在本村帐户余额内,不得透支款项。
第五章 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
第十五条:村级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税费改革后,上级政府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而下拨的补助资金,其中包括取消“三提五统”和“取消农业税附加”补助。
第十六条: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:
1、村级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。补贴人数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》(皖办发[2000]11号)要求执行。
2、农村五保户供养。供养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实施〈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〉的有关意见》(皖办发[2001]19号要求执行。
3、村办公经费(包括村级组织订阅报刊和日常办公所需经费)。报刊费按《中共安徽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》皖发[2000]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。办公经费限额标准,根据村级规模、人口和经济收入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,严禁超标准、超范围使用村级补助资金。
第六章 会计核算程序
第十七条:主办会计以村为核算单位设置总帐、明细账和固定资产账;总出纳会计以村为单位设置银行日记帐、现金日记帐;报帐员设收入缴存登记簿,备用金领、销登记簿。
第十八条:村报帐员将款项(包括现金缴款单、转账的进帐单等)缴入银行后,必须立即到总出纳会计处办理入帐手续,同时登记“收入缴存登记簿”。报帐领、销备用金也同时登记“备用金领、销登记簿”,每月固定向总出纳会计报帐,具体报帐时间,由镇(街)农经部门根据工作量依次安排,核销备用金。
总出纳会计每月固定向各主办会计报帐(具体报帐时间由主办会计依次安排),编制“资金收付月报表”,并与各报帐员、主办会计对帐,及时反映各村的资金存结情况。
各主办会计根据总出纳会计报送的帐目,按月分村核算、记帐,并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表,报镇(街)主要领导、区农委和反馈各村委员。
第七章 审 批
第十九条:村财务支出发票由村支部书记、第一书记、一镇三办主要领导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,村委主任一支笔审批(加盖村民理财小组章)。
第十二条:审批权限。500元以下支出发票由村支部书记、第一书记审核,村主任审批;5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报一镇三办主要领导审核,村主任审批。
第八章 其他事项
第二十一条:村级财务按季度公开。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按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:各村必须坚持定期民主理财制度,实行民主理财,提高村级财务的透明度。
第二十四条:票据管理。各村使用收入票据必须由镇(街)农经部门负责人到区财政局统一领购,主办会计登记后分发各村使用。每月报帐时,不论使用多少,都要整本交主办会计予以核销已使用的票据,并对结存的空白票据进行核对。使用票据应按顺序从前到后,不得跳号使用,不得拆开多人使用。
第二十五条:各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入不入账、不上缴、坐支现金或设帐外帐。一经发现以私设“小金库”论处,没收全部资金外,并追究村主要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: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,由区农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: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